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民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李献中、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献中,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献中,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孤东采油厂水电大队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472126-9。法定代表人孙焕泉,局长。委托代理人鲁万忠,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韩运胜,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上诉人李献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献中,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韩运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李献中向原审法院诉称,按退休规定,其应于2015年6月16日退休。2015年3月23日,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孤东采油厂再就业中心通知去办理相关签字手续。上午9点左右,李献中到再就业办公室签字时,发现退休表格上的出生日期是1955年4月16日,与其实际年龄及户口本、身份证的1955年6月16日不符。核对发现档案内《招收学徒工政审表》日期被涂改了,也没盖公章,无法证实4月16日的出生年龄,随后又发现档案非常薄,只有几十页。李献中是1971年参加工作,工作后调动频繁,履历较复杂,1983年、1991年两次核对有关事项时见过自己的档案,有300页以上,显然档案被人抽空了;再细查,发现档案主要材料都丢失了,能有证明价值的只有4-5份,涂改、伪造地方很多,已无法证明出生年月和工作经历,全部档案如同一个空壳。2001年李献中协解后,参加了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组织的再就业,因档案丢失没有记录,造成信息不准,在《省直管企业职工养老基本信息表一》中出现2001年12月-2015年4月的失业记录,损失工龄13年,影响了工龄计算及退休待遇;因档案丢失造成了级差损失3600元。综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切身利益,使李献中蒙受了不应该有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并将给今后的生活、工作继续带来诸多不便和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根据李献中提供的《李献中档案补充材料》及证据、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补充丢失的部分档案材料;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重新建立李献中在本单位准确的个人网络信息资料;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请求上级机关改正《省直管企业职工养老基本信息表一》中的错误信息:1、将工作年限由1971年4月16日改正为1971年6月16日,2、将职业资格由五级(初级)改正为中级,3、工作简历栏内的内容全错,应按照李献中提供的《李献中档案补充材料》改正,4、工作简历栏内的失业改正为再就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支付李献中1996年6月30日至2001年7月因档案丢失造成的级差损失3600元;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支付李献中因档案丢失造成的精神、经济损失费5000元;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在李献中等待、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期间,先预支养老金每月2500元以维持日常生活,截至起诉之日暂算12500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承担。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辩称,一、关于李献中的出生日期与户口本、身份证不一致的问题。李献中户口本、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55年6月16日,而其档案中最先记载其出生时间的表格是《招收学徒工政审表》,出生日期为1955年4月16日。劳社部发【1999】8号文《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据此,李献中应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来计算退休时间。二、李献中要求根据其提供的《李献中档案补充材料》补充、改正本人档案、网络信息资料、省直管企业职工养老基本信息表,于法无据。目前,李献中档案完好,是对其过去从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不能擅自增加和改变。李献中的网络信息资料是根据其档案资料建立的,没有错误,不存在重建问题。关于李献中《省直管企业职工养老基本信息表一》中参加工作时间是根据其档案中记载的时间录入的,不可以随意更改。李献中协解后,工作简历记载为失业是事实,其被招聘为非全日制工后才是再就业,李献中的工作简历记载没有错误,也没有为其造成任何损失,不可以随意改动。李献中要求支付因档案丢失造成的精神、经济损失费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三、李献中提出因职业资格错误影响薪酬待遇3600元、因停发工资预支养老保险金12500元的诉求,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不应在本案中审理。综上,李献中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李献中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职工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由其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关于李献中要求被告补充部分档案材料的问题,李献中档案材料现保管于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孤东采油厂,李献中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应当收入企业职工档案及档案记载是否有误,应当由其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严格依法进行鉴别,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关于李献中在单位的个人网络信息资料,系由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关部门根据原告的档案材料制作形成,属于用人单位内部人事管理措施,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养老基本信息表一》的问题,该表系李献中办理退休手续所用,李献中基于该表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及其要求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支付级差损失、预支养老保险金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献中的起诉。上诉人李献中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为其完善个人档案,支付因档案信息丢失造成的级差损失及精神、经济损失,并由被上诉人预支生活费。理由:一、原审法院没有对原告申请的全部材料进行调取质证即作出错误裁定;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档案存放于孤东采油厂,现孤东采油石已改制为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三、被上诉人未将上诉人的档案资料丢失,不存在补办人事档案问题;四、上诉人要求支付级差损失、预支养老金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李献中与胜利石油管理局劳动合同书一份、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一份,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一份,信访事项不予处理告知书一份、交纳特殊党费收据一份,职工医疗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基金收款票据三张,东营市工商局出具的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东采油厂内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三张,拟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适格当事人。被上诉人对以上证据综合质证认为,证据一签订日期为1996年,当时胜利油田只有胜利石油管理局,在1999年之后成立胜利石油有限公司,孤东采油厂被划到胜利石油有限公司,并不属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对证据二、三质证意见同证据一;对证据四、五、七认为系孤东采油厂出具,与胜利石油管理局无关;对证据六质证认为1999年成立胜利石油有限公司以后基于历史原因油田职工档案统一由胜利石油管理局代管,自2001年以后陆续移交,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胜利石油管理局是合格被上诉人。对证据八质证认为只能证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的相关企业信息,并不能证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是适格的主体。被上诉人提交东营市工商局出具的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东采油厂企业信息表一份,拟证明孤东采油厂属于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本案纠纷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质证认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名称,实体是胜利石油管理局,两单位法定代表人都是孙焕泉,属于一个单位,被上诉人所调取的公司资料显示没有注册资金,不是一个实体,并且没有分支机构,其实体应是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是胜利油田的一个分支机构。二审审理查明:胜利油田原对外名称是胜利石油管理局,1999年,胜利油田分为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两部分,孤东采油厂为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下属单位,2001年7月29日,上诉人与胜利石油管理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个人档案由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代管,实际该人事档案一直由孤东采油厂管理。2006年,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被中国石化注销,成立了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东采油厂为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二、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正确。本院认为,职工个人档案由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管理,职工因调动、调级等事由调整其个人档案时,应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档案材料进行甄别更新,对档案的梳理更新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李献中原系胜利石油管理局孤东采油厂职工,后因企业重组,孤东采油厂改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东采油厂,其个人档案一直由孤东采油厂管理,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上诉人认为个人档案丢失致使权益受损,应向其档案所在的孤东采油厂提出主张。原审对李献中档案纠纷应由孤东采油厂进行鉴别处理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未对其申请调取的档案材料予以调取质证即作出错误裁定”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实李献中要求调取完善个人档案是为了明确其出生日期、职级等问题,目的是为解决工龄计算及退休待遇,另主张的预支养老金等问题,均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先与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解决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该纠纷应当以劳动仲裁作为先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金吉审 判 员  晋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