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凤云申请何丙珠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云,何丙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何丙珠,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李凤云申请执行何丙珠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何丙珠定于2016年7月1日给付申请人李凤云50**元,定于2016年7月6日前给付李凤云10**元,其余案款1000元申请人李凤云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包哈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可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