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忠国与章金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国,章金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孙忠国,农民。被执行人章金号,农民。孙忠国与章金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涟高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章金号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孙忠国人民币15500元;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章金号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不归,具体地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高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