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雪花与施建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花,施建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535号原告:黄雪花,女,1940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维华,男,1969年3月8日出生,系原告儿子。被告:施建兰,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雪花诉被告施建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黄雪花于2016年7月1日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雪花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如平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