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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中霞与张强、秦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霞,张强,秦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中霞,女,1959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双顶村钮家岭屯。被执行人张强,男,41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五条半。被执行人秦亚军,女,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五条半。李中霞与张强、秦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亚军承包的运营客车经营权,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本案查封的运营客车经营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执 行 员  钟 诚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