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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确认非父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281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徐某某,女,1990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某确认非父子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姜 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