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确认非父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281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徐某某,女,1990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某确认非父子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姜 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