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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晓霞与江苏九鼎公司、江苏九鼎公司四川分公司、姜宗祥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钟晓霞,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姜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异3号异议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九鼎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东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1155574–X。法定代表人:宋殿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贤斌,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钟晓霞,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县街。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九鼎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东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1155574–X。法定代表人:宋殿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九鼎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2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58001196–0。负责人:姜宗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宗祥,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玉都村。本院在执行钟晓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公司、江苏九鼎公司四川分公司、姜宗祥财产保全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公告通知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公司四川分公司、姜宗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江苏九鼎公司称: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钟晓霞与被告江苏九鼎公司、江苏九鼎公司四川分公司、姜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晓霞于2015年9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江苏九鼎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西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该银行账户为江苏九鼎公司2014年9月2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西支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系用于托管肥西县巢湖路翻建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户。2016年2月5日,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该专户转入用于支付肥西县巢湖路翻建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款12,131,734.00元。因该账户被冻结,异议人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解除异议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西支行开设的农民工专户的冻结,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霞与被告江苏九鼎公司、江苏九鼎公司四川分公司、姜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晓霞于2015年9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财产及其他应收款项在价值人民币19,500,0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五通民保字第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江苏九鼎公司、江苏九鼎公司四川分公司、姜宗祥所有的存款、汽车、房产等财产及其他应收款项在价值人民币19,500,000.00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2015年11月26日,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对江苏九鼎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西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为xx的账户予以限额冻结,限额冻结金额为19,5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6.87元。2016年2月5日,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该账户转入款额12,131,734.0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霞与被告江苏九鼎公司、江苏九鼎公司四川分公司、姜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钟晓霞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五通民保字第94–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九鼎公司对该民事裁定书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对江苏九鼎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西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为xx的账户依法采取限额冻结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江苏九鼎公司现提出异议以该账户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要求对该账户解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罗 杰审 判 员  王 琼代理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