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贾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贾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981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32年3月18日出生,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先庭、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男,汉族,1954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某诉贾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孟凡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