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爱英与李立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英,李立新,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1207号原告朱爱英,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立新。第三人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朱爱英诉被告李立新、第三人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爱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立新及第三人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爱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英撤回对被告李立新及第三人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件受理费5077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朱爱英承担。审判员 刘忠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