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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长坤与徐守禄、周新华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坤,徐守禄,周新华,苏兴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339号之一原告张长坤。被告徐守禄。被告周新华。被告苏兴福。案外人孙丹丹。上列原、被告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7月0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居间中介费4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张长坤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孙丹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原告张长坤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孙丹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张长坤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孙丹丹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