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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晏雯与周虎、徐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雯,周虎,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晏雯。被执行人周虎。被执行人徐进。晏雯诉周虎、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徐进、周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晏雯偿还本金95万元,支付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2%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为止的利息,支付以7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2%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0%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晏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44元,减半收取74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22元,由徐进、周虎负担11897元,由晏雯负担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未执行到任何款物,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栋审 判 员 匡 军 波代理审判员 杨 川 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晓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