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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付学伟与史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学伟,史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学伟,居民。被执行人史义红,居民。本院在执行付学伟与史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史义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学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048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