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付学伟与史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学伟,史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学伟,居民。被执行人史义红,居民。本院在执行付学伟与史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史义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学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048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