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中田、尚海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田,尚海军,张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中田,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尚海军,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李中田申请尚海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中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文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