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市瀚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姜会争、樊宏追偿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瀚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姜会争,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楼25楼。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玲,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洛阳市瀚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樊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站北路6号标准厂房C1。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会争,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生。被执行人樊宏。申请执行人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瀚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姜会争、樊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66303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瀚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姜会争、樊宏名下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上述三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发函,请求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但均未回函。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农业开发区泰良路XX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及海陵区扬州路XXX号房屋产权。并轮候冻结了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市瀚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姜会争、樊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管 峰执行员 韩先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