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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杨福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670号罪犯杨福云,男,生于1996年9月8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东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福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六年六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福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福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福云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魏福海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