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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周绿振、范狗信等与刘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绿振,范狗信,宋留慧,周某,刘凯,禹州市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杨书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330号原告周绿振,男,生于1957年11月26日,汉族。原告范狗信,女,生于1957年12月5日,汉族。原告宋留慧,女,生于1985年10月7日,汉族。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宋留慧,身份情况同上,系原告周某之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康举,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凯,男,生于1983年9月6日,汉族。被告禹州市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杨书章,男,生于1969年7月15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原告周绿振、范狗信、宋留慧、周某与被告刘凯、禹州市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杨书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凯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凯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朱兆静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