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704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与谈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谈培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3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莲花桥头。负责人:王海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谈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鄂州分公司)诉被告谈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小玲审 判 员  陈 茜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曾凡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