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金丰易居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正虹,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宋正虹,女,1964年1月1日生,汉族,淮南联合大学教师,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田大路东方城市花园二期3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909580-7。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宋正虹与被执行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正虹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9502.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审判员 穆伟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平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