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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与陶德生农村土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陶德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瑞光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铁海,系该场场长。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西青龙车站路西100米。法定代表人:颜廷华,系该场场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德生,男,1959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郑文茹,系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因与被上诉人陶德生农村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第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各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