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于长洋、朱浩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洋,朱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洋,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朱浩杰,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于长洋申请朱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长洋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兵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