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51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被告管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任东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