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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51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被告管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任东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