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德柱与欧阳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柱,欧阳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875号原告宋德柱。被告欧阳水英。原告宋德柱与被告欧阳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柱与被告欧阳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宋德柱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德柱承担。审判员 金 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