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德柱与欧阳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柱,欧阳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875号原告宋德柱。被告欧阳水英。原告宋德柱与被告欧阳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柱与被告欧阳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宋德柱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德柱承担。审判员 金 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