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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传民、杜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传民,杜文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1289-2。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豆鸿,该单位职工。被告:张传民,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杜文亮,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民、杜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霍园园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