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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庞飞与董文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飞,董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088号申请执行人庞飞。被执行人董文正。申请执行人庞飞与被执行人董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