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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宋瑞根,朱志英,宋兆辉,陈洁,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8、10号。负责人盛华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岚,员工。被执行人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0号612室。法定代表人宋瑞根。被执行人宋瑞根,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朱志英,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宋兆辉,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陈洁,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傅琴,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宋瑞根、朱志英、宋兆辉、陈洁、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郜文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