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施占宇、韩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占宇,韩兆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888号之一申请人(原告)施占宇,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被告)韩兆英,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原告施宇宇与被申请人被告韩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施占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告韩兆英承租的天津市南开区咸阳北里114201204号房屋的转移、变更、抵押手续,并提交828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施占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韩兆英承租的天津市南开区咸阳北里114201204号房屋的承租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徐晶注: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详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本裁定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