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执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巨方与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王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巨方,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王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巨方,男,汉族,1947年8月1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工业园区镇江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3419-9。法定代表人:王璞。被执行人:王璞,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郑巨方与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王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997622元及利息1120023.2元、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王璞对上述债务,扣除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特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实际执行受偿后的余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查询了各金融机构,仅查到少量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松3幢106室(所有权证号007231)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温国用(2011)第2-204862号,地号为2-6-18-470,使用权面积为18.72平方米]、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工业园区镇江路12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温国用(2010)第2-153559号,地号为2-3-38512-2,使用权面积为15386.97平方米]。其中,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工业园区镇江路1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未登记)正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工业园区镇江路1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未登记)正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璞对上述债务,扣除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特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实际执行受偿后的余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在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处置完毕并分配之前,不宜对王璞名下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案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执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官昌海代理审判员 吴延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