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与顾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顾辉,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顾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顾辉应给付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88210.56元(不含利息)并迁出上海市真光路XXX号XXX室房屋,但顾辉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顾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顾辉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辉自觉迁出上海市真光路XXX号XXX室房屋但未能支付租金等欠费人民币88210.56元。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顾辉的财产状况,仅查得被执行人顾辉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宜川三村XXX号XXX层XXX室房产,现已依法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顾辉有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顾辉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顾辉名下被查封的房产因有抵押故难以处置。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79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