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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许苗杰与李英英、田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苗杰,李英英,田海洋,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017号原告许苗杰,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学钦,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英英,女,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田海洋,男,汉族,住伊川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真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许苗杰诉被告李英英、田海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苗杰于2016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英英、田海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苗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英英、田海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苗杰撤回对被告李英英、田海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苗杰承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楚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