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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谭善化与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善化,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1071号原告谭善化,男,生于1963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务工,住营山县柏林乡下河街1号。委托代理人严刚,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复兴桥滨河路香江名都商业楼B幢1号。法定代表人杨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康平,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善化与被告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谭善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善化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谭善化承担。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姚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