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侯学静与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静,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167号原告侯学静,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区。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许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学静诉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学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彦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邢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