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杜广俊与赵东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广俊,赵东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杜广俊,男,1961年4月29日生,汉族,江苏盱眙人,住江苏盱眙县。被执行人:赵东亚,男,1993年6月2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杜广俊与被执行人赵东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标的款74015.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