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玲小与孟和格日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玲小,孟和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89号申请执行人玲小,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孟和格日乐,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玲小申请孟和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和格日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玲小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巴彦 乌拉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玛希毕力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