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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美聪与龙海市东泗乡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23行初76号起诉人李美聪,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2016年6月16日,本院收到李美聪的起诉状,其列明龙海市东泗乡人民政府为被告,提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赔偿违法拆毁其铁棚造成的损失2.5万;导致的经济损失3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是否违法之前,起诉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材料后,于2016年6月22向起诉人出具补正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证据,但起诉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其拒绝补正,经本院依法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美聪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柯志娟审判员  戴主岁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建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