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兴然与李平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然,李平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226-1号原告:张兴然,职工。被告:李平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然诉被告李平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然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平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事故车辆电动三轮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