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贤,王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63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4081-3。法定代表人:阮小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贤,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君华,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贤、王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贤、王君华支付货款244750元,案件受理费935元、保全费27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志贤、王君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王志贤、王君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志贤、王君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3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