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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邱安江、高元涛、王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83执1776号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申请执行邱安江、高元涛、王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安江、高元涛、王德平在本院发出财产申报令后,未向本院申报上一年度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林晓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于美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