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美华、宣志祥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美华,宣志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769号申请人:李美华。委托代理人:钱嘉佳,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宣志祥。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045090835。负责人:陈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刘奇,系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美华与申请人宣志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寿文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美华与申请人宣志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付申请人李美华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人民币合计137000元,定于2016年7月29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宣志祥应赔付申请人李美华医药费等人民币合计3000元,定于2016年7月2日前付清;三、申请人李美华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文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骆未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