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322号申请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程显津,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铭。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生,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吉0602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