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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姚刚水与石家庄新活力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刚水,石家庄新活力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民初258号原告:姚刚水。被告:石家庄新活力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品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工业园区东区(小陈庄村南)。负责人:李亚群。原告姚刚水与被告饮品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4日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3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G57、60版中缝给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庭审传票等法律文书。2016年7月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刚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至6月被告使用原告生产的瓶盖,共合款88801元,被告写下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被告偿还货款88801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被告使用原告瓶盖。被告收到原告瓶盖,即给原告写下欠条。截止到2014年4月底,被告共给原告写欠条10张并加盖饮品公司发货专用章,共计货款84587元。另外原告提交欠条两张,合计货款4214元,落款均为饮品公司,但无经手人签名,亦未加盖饮品公司印章。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公司收到原告瓶盖后,给原告写下欠条并加盖本公司发货专用章,且在欠条中写明货物价值,原、被告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双方约定价款给付原告货款,现原告依据欠条索要货款应予支持。原告称其另外提交的两张欠条,虽无被告公司印章,但被告确已收到货物,欠条系被告公司人员所写。原告无其它证据相印证,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新活力饮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姚刚水瓶盖款共计84587元整,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姚刚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彩棉陪审员  王 腾陪审员  杜铜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曼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