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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1263号原告杨某,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毛某,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张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