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1263号原告杨某,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毛某,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张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