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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琴与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琴,许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3978号原告孙琴,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许鑫,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琴与被告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