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琴与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琴,许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3978号原告孙琴,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许鑫,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琴与被告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