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乔俊芬与乔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俊芬,乔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341-3号申请人乔俊芬。被执行人乔俊丽。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乔俊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乔俊丽在伊金霍洛农商行公尼召支行有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俊丽在伊金霍洛农商行公尼召支行的工资账号中29500元到伊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屈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