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法执字第1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乔俊芬与乔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俊芬,乔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341-3号申请人乔俊芬。被执行人乔俊丽。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乔俊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乔俊丽在伊金霍洛农商行公尼召支行有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俊丽在伊金霍洛农商行公尼召支行的工资账号中29500元到伊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屈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