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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英斗与孔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斗,孔冬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1153号原告杨英斗。被告孔冬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斗与被告孔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英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英斗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