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英斗与孔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斗,孔冬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1153号原告杨英斗。被告孔冬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斗与被告孔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英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英斗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