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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志用与马志明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用,马志明,马志宽,马志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440号原告马志用,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小五,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莉媛。被告马志明,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被告马志宽,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马志新,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玉标,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宝芹(马志新之妻),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用与被告马志明、马志新、马志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志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志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