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志用与马志明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用,马志明,马志宽,马志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440号原告马志用,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小五,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莉媛。被告马志明,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被告马志宽,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马志新,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玉标,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宝芹(马志新之妻),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用与被告马志明、马志新、马志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志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志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