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70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怀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