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包健康与徐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健康,徐鹏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313号原告:包健康。委托代理人:陈超丽。被告:徐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健康与被告徐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健康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