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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宋文忠申请何晓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89号宋文忠: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何晓兰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2016年7月1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何晓兰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房屋,期限三年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1日,本院依法对原告宋文忠提供案外担保人湖南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二年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