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杨诚、陈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诚,陈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419号提请人:南宁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市委市政府7号门)。申请人杨诚,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陈菠,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提请人南宁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杨诚与被申请人陈菠仲裁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杨诚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7月1日提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陈菠名下价值人民币15598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F7栋2单元202号房产为此次仲裁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杨诚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申请人杨诚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F7栋2单元202号房产;三、查封、冻结或续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菠名下价值人民币1559800元的财产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查封情况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或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