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付高与卞伯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伯宽,徐付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字第2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卞伯宽,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付高,居民。上诉人卞伯宽因与被上诉人徐付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大民初字第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卞伯宽以“双方当事人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卞伯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卞伯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卞伯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