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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付高与卞伯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伯宽,徐付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字第2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卞伯宽,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付高,居民。上诉人卞伯宽因与被上诉人徐付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大民初字第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卞伯宽以“双方当事人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卞伯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卞伯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卞伯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